案件審理現場 1月17日,一場特殊的庭審在潁上縣五十鋪鄉(xiāng)某村村民劉某家開庭。當天,潁上法院刑事審判庭在那里審理了一起強制經營案,并當庭宣判。 2020年8月,潁上縣某建材有限公司為方便經營,在位于潁上縣五十鋪鄉(xiāng)某村的公司北側修建一條水泥路,經與村隊協(xié)商占用村民集體所有的溝塘。 在上述公司施工期間,村民劉某以修路占用的溝塘系其承包地為由,另行要求該公司租賃其2畝多承包土地20年,支付租賃費12萬元。遭到該公司拒絕后,劉某躺在挖掘機下面的溝坎地阻礙施工,后被民警勸離;同年10月14日上午,劉某又到該公司廠房要求賠償并辱罵工作人員,后被勸離;同日下午1時許,劉某再次到該公司廠區(qū)內強行索要賠償,經勸解仍不愿離開,還以死要挾,嚴重影響該公司正常生產經營。持續(xù)至次日17時許,劉某被民警帶離。 隨后,公安機關將劉某刑事拘留,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。由于被告人案發(fā)時已74歲,如今臥病在床,潁上法院法官便來到其家中巡回審理了該案。 法院審理認為,劉某以脅迫的手段逼迫他人租賃自己的承包土地,情節(jié)嚴重,已構成強迫交易罪。在犯罪過程中,劉某的行為因遭到他人的拒絕而未得逞,屬犯罪未遂,可從輕或減輕處罰;劉某認罪認罰,依法可從寬處理;劉某所居住的社區(qū)認為,其之前表現良好,具備社區(qū)矯正條件。綜上,法院依法判決劉某有期徒刑6個月,緩刑1年,并處罰金2000元。 說法 強迫交易罪,是指以暴力、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,情節(jié)嚴重的行為。包括強買強賣商品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、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、拍賣;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、企業(yè)的股份、債券或者其他資產;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。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,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,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。如果行為人以暴力、威脅手段強行交易,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,情節(jié)嚴重的,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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