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民姜先生:我的弟弟去年應聘到一家商貿公司做銷售。去年11月份,因為會計請產(chǎn)假,老板安排他暫時接替會計的工作。雖然之前進行了培訓學習,但他仍缺少一定的經(jīng)驗。大概半個月之后,公司QQ群被電信詐騙分子盯上,我弟弟一時疏忽大意,導致公司損失了6萬元?,F(xiàn)在公司老板要求我們賠償,我想了解一下,他是否擔責? 安徽吳咸亮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咸亮:一般這種案件,多發(fā)生于規(guī)模不大的私營企業(yè)。員工通常認為,損失是犯罪分子的違法行為造成的,自己不應當承擔責任;而公司則認為,員工沒有能識別詐騙行為,屬于沒有盡到工作職責,應承擔全部責任。 首先,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負有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,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應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。勞動者因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,屬于民法典規(guī)定的侵權行為,勞動者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。 其次,勞動者一般需要承擔多大的責任,這是焦點。一般在類似案件中,要根據(jù)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各自過錯程度、損失大小,結合勞動者工作崗位、專業(yè)水平和騙子的詐騙手段,以及用人單位財務制度是否完備、財務流程是否規(guī)范、是否對員工進行培訓等因素綜合考慮。 勞動者擔任用人單位財務主管的,應具備職務所需的專業(yè)知識技能并負有崗位所需的審慎義務,應承擔比非財務崗位的勞動者更高的注意義務。若未能審慎履行財務流程及核實義務,更易被認定為存在重大過失。 潁州晚報記者 楚楠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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