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因犯破壞電力設備罪一審獲刑 潁上縣的農(nóng)民趙某怎么也沒有想到,自己的一鐵鍬竟然引來一宗刑事案。他作為被告人,近日被法院以破壞電力設備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五年。 趙某家住潁上縣某鎮(zhèn),2019年,他承包了150畝土地種植玉米等。 在趙某的承包地上,有一條專供附近三個電力排澇站使用的專用高壓輸電線路。雖然高壓線在高空,但有一個電線桿的兩根斜拉線及其地錨設置在趙某承包的土地上。 對此,趙某雖心有不悅,但考慮到這是國家用電規(guī)劃,只能在勞作時小心一些。 可在2022年秋收時節(jié),趙某犯了錯。當時,趙某還有100多畝玉米待收割。因天氣預報稱當天有雨,為了搶收,趙某聯(lián)系了一臺大型農(nóng)機。在收割時,趙某發(fā)現(xiàn)兩個斜拉線有點礙事。眼看天空烏云密布,趙某干脆掄起鐵鍬,對著地錨砸了下去…… 這一砸不當緊,第二天高空中的電線因失去平衡發(fā)生掉落,造成三個排澇站斷電十天(非汛期)。 直到電力部門工作人員找上門來,趙某才知道,自己的一時沖動差一點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。 于是,趙某自掏腰包,主動聯(lián)系專業(yè)維修隊及時修復了電力設施,取得了諒解。 但是,趙某的行為已經(jīng)觸犯法律。案發(fā)后,趙某落網(wǎng)。 近日,潁上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,法院認為,被告人趙某損壞防汛防災使用的供電設施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(在非汛期)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破壞電力設備罪,應當承擔刑事責任;趙某認罪認罰,依法可以從寬處理。最終,法院判決趙某犯破壞電力設備罪,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五年。 刑法規(guī)定,破壞電力、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“三電”設施是指電力、電信和廣播電視設施。包括電力部門的變壓器、輸電線路和用于支撐輸電線路的鐵塔、電桿等;移動等通信部門的光纜線路、電纜線路和用于發(fā)射信號的基站及附屬空調(diào)內(nèi)外機、蓄電池等設施;廣播電視部門的電纜線、閉路線、基站、供電器、放大器等設施。 電力設施的安全穩(wěn)定運行,關系我們生產(chǎn)生活的各個方面。破壞電力設備不僅易引發(fā)觸電傷亡事故,還可能危及周邊的公共安全,情節(jié)嚴重的甚至涉嫌犯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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